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、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,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、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,只有拉票时受宠、选举后就被冷落,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。”在我国,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通过制度性安排实现有机结合、相互补充,真正保证人民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,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持续参与的权利。作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,协商民主保证人民民主权利是持续行使,而不是一时一事的,从而使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经常见诸人民群众工作与生活中的一种“日常”,避免了民主的形式主义、不真实问题。
协商民主之所以能使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一种“日常”,是因为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制度程序里,协商民主广泛地存在。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科学的制度安排,有着完整的制度程序。这样的制度程序,涉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,也涉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、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,在这些制度程序里,协商民主都是广泛存在的。尤其是在《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》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陆续印发、协商民主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的背景下,随着政策制度的不断细化和实践探索深入,协商民主已广泛存在于我国各层次的制度程序中。
协商民主之所以能使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一种“日常”,还因为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实践中,协商民主贯穿始终。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,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,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,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。”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科学的制度安排、完整的制度程序,还有完整的、具体而现实的参与实践。这样的参与实践,是内容非常广泛的参与实践,是将民主的五个层次(即民主选举、民主协商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)贯穿起来而融为一体的参与实践。
在这样的参与实践体系之中,选举、决策、管理和监督都离不开协商民主的基础性推进作用,协商主体涵盖各党派、各团体、各民族、各阶层、各界人士,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,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协商;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,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协商;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、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,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协商;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,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协商。这就使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、现实地落实到了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,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。
总之,不管是民主选举相关的实践,还是民主协商相关的实践,抑或民主决策及各种相关的管理与监督的各类实践,协商民主是民主参与的主要方式。而在具体的民主实践中,包括党内协商式选举、各种协商渠道中的对话与沟通、政府“开门决策”与基层群众参与决策活动过程中的协商式决策、企事业单位与职工某种程度的协商共事、以提出建议与意见和批评的方式而进行的协商式监督等,都生动地表明,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参与实践中,协商民主是贯穿始终的。
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我国有根、有源、有生命力,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,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,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,它广泛存在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制度程序里,也始终贯穿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参与实践中。但凡涉及群众利益的各种事情,都有必要在群众中商量着办,并确保是在党纪国法、政策框架、现实资源条件下广泛地商量。唯有基于这样的广泛商量研究问题、作出决策,才能真正地做到尊重民意、体现民意,从而调动各方积极性,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、凝聚智慧、凝聚力量、凝聚民心。